一、保險期間:ㄧ年期
二、承保範圍 
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,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,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:
1、 碰撞、傾覆。
2、 火災。
3、 閃電、雷擊。
4、 爆炸。
5、 拋擲物或墜落物。
6、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。
7、 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。
三、不保事項 
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,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:
1、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,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。
2、 被保險汽車因窳舊、腐蝕、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。
3、 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。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、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。
4、 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、用品、工具、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。
5、 輪胎、備胎 (包括內胎、外胎、鋼圈及輪帽) 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滅失。
6、 被保險汽車因遭受竊盜、搶奪、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。
7、 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,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。
8、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、出售、附條件買賣、出質、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毀損滅失。
9、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、地震、海嘯、冰雹、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。
四、加保事項 
因下列事項所致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,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,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:
1、 被保險汽車在租賃、出售、附條件買賣、出質、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。
2、 被保險汽車因颱風、地震、海嘯、冰雹、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。